澳门国际仲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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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本指引”)是为采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并经当事人同意以本指引下的澳门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而制订。采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的当事人,同意以澳门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或按《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图》进行仲裁或相似意义的表述,均被视为同意以本指引下的澳门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中心主任指定按《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外,仲裁适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澳门第55/98/号法令),仲裁地是澳门,仲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南沙或其他地方开庭。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执行。如双方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未能一致的,则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一章 仲裁庭组成
第一条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者补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组成人数并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未对仲裁庭组成人数进行约定或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条 若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需先书面选定首席仲裁员。
若未选定首席仲裁员,则每一当事人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由该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选定仲裁员,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全数仲裁员,并须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由当事人在三名仲裁员中选定首席仲裁员。若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条 当事人未有选定独任仲裁员时,则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四条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须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
第二章 庭前程序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在仲裁中,仲裁程序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当事人未能约定时,则由仲裁庭确定,并以本指引的规则作补充。
第六条 任何情况下,程序步骤应遵守当事人平等、辩论及快捷程序之原则,目的为迅速及合理解决争议。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程序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仲裁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应确定实施更好协调上述原则的行为。
第八条 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以书面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二节 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答辩状
第九条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本中心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应当提醒当事人,如不提交答辩状,则按协定被视为承认请求书内所陈述之事实。
第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的,本中心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被申请人提请反请求的,本中心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后,应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作出回应,同时提醒申请人,按协定如不提出回应,则被视为承认所援引的事实。
第十一条 以上申请书或者答辩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未能按时提交的,仲裁庭可以判处当事人罚款,但证实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的除外。
第三章 庭审程序
第一节初步听证
第十二条 在完成申请书及答辩状的提交和回应后,仲裁庭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此后20日内中的一日,进行听证。听证主要目的包括:
(1)试行调解;
(2)解决仲裁庭管辖权异议;
(3)因审理案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实体问题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4)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内容;
(5)对调查证据的方法及对被采纳的证据作出决定,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决定而确定有关调查措施。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迟延决定调查证据的方式和措施的,仲裁庭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第二节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有权进行以下程序:
(1)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
(2)听取第三人的意见;
(3)促成提交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的文件或证据;
(4)指定鉴定人,并确定鉴定人的任务及收集鉴定报告;
(5)进行查阅、检查和直接核实。
第十四条 仲裁庭对是否接纳当事人提出的审理措施请求有权自由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决定,有关陈述、提供资料及作出的解释都须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
第十六条 为进行审理而采用所有措施中,双方当事人应获得绝对平等的对待及行使其权利的同等机会。
第十七条 调查完成后,仲裁庭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当事人在指定地点进行案件的口头辩论。
第十八条 如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辩论意见,可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仲裁庭应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在八至十日内作出陈述的机会。
第四章 裁决
第十九条如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取决于表决之多数,而所有仲裁员均应参与合议。如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则首席仲裁员有权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的,则裁决由该独任仲裁员作出。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依据现有法律审理。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或在案件辩论前的随后文书中,准许仲裁员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审判。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仲裁庭认为可以调解的,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通过召开初步听证的方式试行调解,但不得只为此目的而通知当事人到庭多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如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中或在其他任何阶段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仲裁庭需就该协议作出确认。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收费办法
第一条 按照《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应缴纳仲裁员费用以及中心行政费用。
第二条 仲裁员费用需根据本附表来计算。如为独任仲裁庭,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需提高独任仲裁员的最高费用,其金额不得超过本附表所载费用的50%。仲裁员费用均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
第三条 中心行政费用按照《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行政收费标准》执行,并由申请人预交。
争议金额(澳门币) | |
250,000.00及以下 | 5%,最少3000.00 |
250,001.00至500,000.00 | 12,500.00+超过250,000.00之部分之3% |
500,001.00至1,250,000.00 | 22,500.00+超过500,000.00之部分2% |
1,250,001.00至2,500,000.00 | 41,250.00+超过1,250,000.00之部分之1% |
2,500,001.00至5,000,000.00 | 60,000.00+超过2,500,000.00之部分之0.7% |
5,000,001.00元至12,500,000.00 | 78,750.00+超过5,000,000.00之部分之0.5% |
12,500,001.00至25,000,000.00 | 123,750.00+超过12,500,000.00之部分之0.4% |
25,000,001.00至50,000,000.00 | 186,250.00+超过25,000,000.00之部分之0.3% |
50,000,000.00以上 | 286,250.00+超过50,000,000.00之部分之0.1% |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提交时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并采用《澳门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仲裁来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为(1或3)名。仲裁以(选择语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