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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仲裁模式

时间 : 2020-04-28 15:45:29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764

选择广州国际仲裁模式: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本指引”)是为采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并经当事人同意以本指引下的广州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而制订。采用《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的当事人,同意以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式进行仲裁或按《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图》进行仲裁或相似意义的表述,均被视为同意以本指引下的广州国际仲裁模式进行仲裁。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中心主任指定外,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地是广州,仲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南沙或其他地方开庭。


本指引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其他补充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本中心主任确认后执行。如双方没有协商或者协商未能一致的,则由本中心主任决定。


第一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一条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条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条 本中心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二章 开庭前程序


第四条确定审理方式。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五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中心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仲裁程序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通知开庭时间。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本中心应在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15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时间通知不受提前30日的期限限制。

第三章 正式开庭


第七条 核对身份。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查明或授权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其身份。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当事人缺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仲裁。

第九条 庭审调查。庭审调查包括以下方面: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如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由申请人进行反请求答辩。

2)当事人出示自己的证据,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

3)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情;

4)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可以相互发问。

第十条 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十一条 庭审记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更改或补正,仲裁庭不予更改或者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由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予以见证签名。


第四章 裁决与调解


第十二条 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对仲裁案件的裁决应当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合议笔录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认定、裁决依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承担等内容。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员应当按照上述内容提交裁决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仲裁庭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仲裁程序、当事人阐述的主要观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对裁决书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出具书面意见,交本中心存档,并可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并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有权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由本中心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

第十七条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该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或者依照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提出过、建议过、承认过,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

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当事人按照《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收费,特制定《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收费表。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收费办法向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中心行政费用。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中心行政费用用于支付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处理案件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同时预交中心行政费用,中心行政费用的收费标准参照《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行政收费标准》执行。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提交时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并采用《广州国际仲裁模式流程指引》仲裁来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为(13)名。仲裁以(选择语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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