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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与广东省律协举办建设工程纠纷专题培训会

时间 : 2024-08-13 18:15:00      作者 :      浏览次数:272

2024年8月10日下午,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思路”为主题的专题培训会在东莞举办。本次培训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吸引了百余名专家学者、仲裁员、企业法总、律师等专业人士参加。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天喜、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汉根、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旭东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上,王天喜副主任


以当前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现状和难点为切入点,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我委在建工纠纷争议解决领域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绩,并表示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各领域专家的交流合作,支持打造建设工程领域专业的法律交流平台,为推动建工纠纷防范化解、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方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赵汉根主任


高度赞扬了广州仲裁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并认为仲裁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充分尊重了当事双方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更加包容和理解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新动态、新常态,在建工纠纷争议解决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旭东表示


律师与仲裁有着深度的合作基础和广阔的合作空间,未来要进一步加强东莞律师队伍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融合,为共同推进仲裁专业建设、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培训会以主旨演讲+圆桌会议讨论的形式进行,由澳门科技大学副教授沈云樵主持。


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国家法官学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肖峰博士作主旨演讲,他结合自己起草、定稿《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等相关条文时的经验,以实际施工人为切入点,对其司法认定与权利行使的相关实务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引发与会人员的强烈共鸣。



圆桌会议


圆桌会议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难点问题多维度分析为主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郝飞通过一起案例剖析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制度缺失及实现困境。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桂洪提出,除了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外,还可以采取在规定期限内以发函通知的形式主张优先权。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峰提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承包人对违法建筑原则上享有优先受偿权,违法建筑可能通过程序补正成为合法建筑,即便不能补正,但因其本身具有残存价值,可在执行程序中按“现状处置”进行折价、拍卖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陇奎分别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涵盖的费用、分包单位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讲解。中量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泉分析了工程造价纠纷形成的多种因素,并指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区别所在。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周佐武提出在代建EPC模式下,即使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施工单位仍可向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次培训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由东莞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由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担任学术指导单位,从多方视角分享、专业之声传递入手,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难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建工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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