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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庭审操作流程指引

时间 : 2020-04-29 14:35:33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4374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远程视频庭审实践操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远程视频庭审操作流程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所有进行视频庭审的仲裁参与人应当参照本指引进行视频庭审活动。


定义与解释

解释

因本委案件管理系统、庭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及视频庭审平台的一体化整合还未完成,在新版系统上线之前,本指引作为《办案秘书工作指引》对于视频庭审等程序的补充。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本会及东莞分会、中山分会及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获批(《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进行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的视频庭审程序。本指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执行。

视频庭审

指由于仲裁参与人员处于异地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经向本会申请获批,通过本会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远程视频仲裁庭审活动。其他仲裁参与人员应到本会仲裁庭室参与庭审,多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地点参与远程视频庭审,仲裁员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得在非本会庭室外的地点共同参与远程视频庭审,办案秘书在本会仲裁庭室参与庭审,审理地点与裁决作出地为中国广州。

视频庭审参与人员

指包括办案秘书、仲裁员、当事人(含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旁听人员以及视频庭审协助人员等庭审参与人员。本文中“相关工作人员”指办案秘书或视频庭审协助人员。

视频庭审平台及录像

本会通过小鱼易连平台进行远程视频庭审活动。视频平台具有认证的加密技术,保证数据传输中的安全性。视频内容保存在本会部署的私有云上,保存一段时候后删除。庭审及合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由办案秘书下载保存至案卷留档。

 

第一章视频庭审申请受理及准备工作

一、视频庭审申请

1.由当事人、仲裁员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提出远程视频庭审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本会,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事由、申请方签署的保证出庭承诺书以及出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出庭人员应与申请书提交的一致,原则上不接受当庭变更出庭人员。

申请由当事人提出的,由仲裁庭决定。申请由仲裁庭提出的,由本会(案件所属的部长/会长/业务总监)决定。

2.视频庭审申请同意后,由办案秘书联络安排开庭具体事宜,包括确认出庭情况、远程视频庭审条件(设备、网络及场地等)、庭审时间、远程庭审设备布置等事宜。办案秘书应向仲裁员以及当事人送达视频开庭通知书、视频庭审平台使用教程、视频庭审纪律等材料。

办案秘书应同时预约本会线下庭室,非视频庭审参与方应到本会庭室参与庭审。

3.办案秘书向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证据等材料需要补充提交,并要求其尽快提交并根据《仲裁规则》送达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员。需要远程视频庭审的案件中,证据补充形式可以为纸质材料或电子存储介质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及电子数据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受认可的网络传输方式送达。


二、视频庭审设备配置及环境

1.仲裁参与人员优先选择使用广州仲裁委员会远程庭审客户端进行视频庭审。具体使用方法参照《广州仲裁委员会远程庭审设备快速使用指南》。

2.视频庭审仲裁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畅通、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3.办案秘书应提醒出庭人员安排好视频庭审所需设备及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摄像头、扬声器、耳机、麦克风、电源连接、互联网连接、开庭场所等。

4.基于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工作人员携带设备到当事人方协助进行远程视频庭审活动。相关工作人员须按规定领用设备,并负责保管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完整归还。

三、庭前准备

1.开庭前准备工作

(1)由相关工作人员于庭审前(一天前、开庭前)测试视频庭审环境,排除技术故障,如测试结果不理想,由办案秘书联系本会技术人员给出解决方案,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举行视频庭审,开庭时间延后,由仲裁庭决定再次;若由于当事人原因导致庭审后延,需承担相应成本及责任。

(2)办案秘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或仲裁员提前到达开庭场所进行身份验证等其他开庭准备事项。

(3)相关工作人员应检查开庭场所为安静的封闭空间,空间没有其他录音录像设备,非出庭人员禁止出入。

(4)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视频庭审设备基本操作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必要时请运维技术人员协助,联系方式见oa左侧运维技术支持栏。

(5)各方出庭人员应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6)各方出庭人员应确保麦克风能清晰收录讲话内容。

(7)视频方出庭人员应确保庭审其及所在场所不存在任何向外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行为,确保所用设备电源稳定及网络畅通。

2.开庭前仲裁程序

(1)相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验:可以通过桌面便携式身份认证机进行身份核验,代理人出庭的,同时核验授权委托书、律师证等文件,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当事人方出庭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在场的,需要在镜头前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由对方当事人、仲裁员及办案秘书共同核验。

(2)如当事人方为异地方进行视频庭审,可由相关工作人员于开庭前告知相应权利义务以及宣示庭审纪律,并将相关录像录音留档保存。上述已经完成的程序在正式庭审中可相应省略。

第二章庭审过程

四、庭审开始与结束

1.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与办案秘书确认所有庭前准备工作已完成、办案秘书操作开始进行录像录音后,随即可以宣布开庭。

2.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休庭后,办案秘书随即操作终止庭审录像录音。

3.仲裁庭合议应当在各方当事人退庭之后进行,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示意开始与结束录像录音。

4.办案秘书应在记录电脑上通过客户端进入视频庭室,并将笔录实时共享给各方仲裁参与人。

五、庭审纪律

1.当事人或其他出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若故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被排除,庭审中止,改期进行。

2.视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继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拥有管理庭审秩序的权限,需要时可以禁止特定仲裁参与人员收听、发言。办案秘书拥有管理庭审秩序操作权限,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向办案秘书传达相应指令,并授权办案秘书于操作界面进行操作。

4.庭审参与人员若在庭审过程中遭遇技术故障,应及时向仲裁庭或办案秘书反映。

举证质证

1.对于开庭前已经进行交换的证据,由当事人互相核对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的,由仲裁员与相关工作人员对证据原件进行核验(真实性、一致性)。

2.由于地域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对原件的证据,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对。

3.如当事人当庭补充证据,仲裁庭予以接受的,根据视频庭审组成情况安排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核对原件或进行庭后质证。

4.当事人同意对未交换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提交方有义务配合质证方根据质证意见于视频画面中展示证据。对于当庭提交但无法当庭交换的证据,仲裁庭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于庭后发表质证意见。

七、证人出庭

1.证人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庭的,须保证其不参与除出庭陈述和接受询问外的其他庭审环节。

2.证人的身份验证方式与当事人的相同。

第三章其他程序

八、庭审笔录签署

1.庭审中办案秘书同时展示笔录,可以让当事人对笔录内容进行修改并于庭审后对笔录内容进行口头确认。

2.在本会庭室的仲裁参与人员应当在庭后签署笔录。

3.办案秘书于庭后将笔录复印副本以邮寄方式寄送给当事人签署。签署完成后,办案秘书应在笔录上注明签署方式。多份笔录副本同时入卷保存。

九、仲裁庭合议

1.需要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合议的,合议录像录音将留档保存。

2.合议笔录签署可以采用轮流签署或后续补签的方式进行。

十、其他

1.办案秘书应于庭审结束3天内向管理员索取下载地址自行下载庭审及合议录像。

2.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的质证、鉴定会议、调解等其他仲裁程序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3.仲裁参与人员因突发原因无法到达庭室参与庭审,由此转为以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庭审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提交至办案秘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为仲裁员无法到庭的,经出庭当事人同意,由案件所属的部长/会长/业务总监审批;

(2)为当事人及其他的仲裁参与人的,经对方出庭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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