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广仲 /仲裁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时间 : 2020-06-08 10:52:44      作者 :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775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迪斯比纳·曼劳马蒂  马修·瑞伯 **, 张婷 译  郭树理 校***

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 裁决 标准

 

一、导言

(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规定

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是仲裁庭需要首先决定的事项之一。然而即使仲裁庭成员已经确定,被选择的仲裁语言的改变也会导致仲裁庭成员的相应调整。

    实际上,大多数相关分院的主席都是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做出了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因为选择何种语言的问题产生于程序的开始阶段,并且在大部分的案件中,仲裁庭在当时还没有组成。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基于仲裁庭对于语言选择问题的认识程度,并且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再让该仲裁庭作出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这是一种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虽然,从表面上看,语言选择问题只是一个形式性问题,因为这通常会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费用与实施;的确,选择的语言会影响到整个程序的费用,因为它可能会使某一方或对方当事人承担巨额的翻译费用,或者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得到译文而浪费许多时间;此外,某种语言的优先使用,将有可能产生程序上公正缺失的问题。同时,选择的语言也常常反映了与此相关的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

某些极端的案件中,由于未能遵守程序应使用语言条款的规,当事人可以请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仲裁裁决,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然而只有在那些当事人能够证明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与未能平等对待当事人的案件中,才能这样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都是有效的

    主席(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分院的主席)将会充分考虑和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all pertinent circumstances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说明在开展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时,进行语言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一系列标准,而这些标准,在体育仲裁院目前所有已经登记的仲裁程序语言案件的裁决中均得到了体现。(可以参见本文末尾的图表一)

   从以上可知,英文、法文这两种语言都是“官方语言”,此外,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69条的规定, 英语和法语也是官方的和法定的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所使用的语言。如果选择的语言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文本有差异,第69条明确规定法语应该被优先使用。这是因为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最初是由法语起草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都是用英语进行的(尽管英文与法文这两种语言都被认为是官方的工作语言)。本文的图表三是根据已经使用的情况,更详细的描述了程序语言使用的分布情况。(大约2743个仲裁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大约643个仲裁程序是用法语进行的。)

    事实上,只有这两种官方语言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院仅仅只接受这两种语言来进行仲裁。作为仲裁庭,体育仲裁院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同时,更加会着重考虑如何保持灵活性和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最新增订的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的选择。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尽管上述条款是最新增订的条款——它是体育仲裁院章程与仲裁规则在2010年修订期间添加进来的,但这个惯例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这个最新的条款,也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实践而自然而然产生的结果,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且说同一母语(并不一定是英语或者法语),当事人却可能希望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程序中使用其他非官方语言。到目前为止,除了法语和英语外,在体育仲裁院的程序中,选择最多的语言是西班牙语德语和意大利语

    非官方语言的使用,取决于仲裁庭和体育仲裁院的一致同意。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都同意,并且能够在没有翻译人员的帮助下,用被选择的非官方语言进行仲裁和起草最终的判决书,那么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拉扎雷夫S.Lazareff)认为,“事实证明,一个裁判听不懂裁判的语言就不应该接受这一任务”体育仲裁院同意受理案件的行为意味着该机构必须对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负责,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必须知悉仲裁裁决的内容,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必须向社会公众解释裁决的内容,或者,在仲裁裁决被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时,体育仲裁院必须解释仲裁裁决的内容。

至于对文件材料的翻译(物证、上诉请求、上诉状、辩护状等等),“仲裁庭将要求当事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翻译费用”。最后,仲裁庭将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应当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理解辅助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初始语言——或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同意,即使译文没有使用和程序相同的语言,翻译的文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二)其他仲裁规则中仲裁语言的选用

除了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29条规定外,大多数的仲裁程序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的工作语言来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了交换文件或者进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仲裁庭将会指定一种语言。具体参见《瑞士民事诉讼法》第1045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文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但也有一些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以仲裁协议起草的语言为根据:比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区别出仲裁协议选择的初始语言和仲裁员指定的仲裁语言

在实践中,法院如果通晓以外文起草的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的话,往往并不会要求该文件被翻译成官方语言文字在试图推翻仲裁裁决的上诉案件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并不会要求对于英文起草的文件或是用英文做出的裁决书必须进行翻译(因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语言是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而不是英语——译注)

《国际商会规则》第16条规定,“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庭应该在适当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后,当然也包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再决定仲裁程序前及仲裁时所使用的语言。”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仲裁的申请书”中应该包括仲裁程序的语言的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关于仲裁地和法律适用规则等诸如此类的规则。)

类似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何种语言。对于用其他外文起草的文件,是否必须要进行翻译,21并未规定必须进行翻译,但是仲裁庭可以做出这样的要求。

如上所述,《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在仲裁程序指定的语言中选择使用的仲裁语言,否则将使用仲裁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仲裁协议是用两种语言写的,伦敦国际仲裁院将会从中选出一种语言。(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在决定改变仲裁程序使用的仲裁语言时,首先应该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仲裁庭此时不仅会考虑仲裁程序中最初使用的语言(例如为了避免因语言改变而产生的分歧),并且也会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文件使用的语言,不同于仲裁要求的语言,而且,当事人提交的依据性的文件也没有翻译。那么,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由仲裁庭或伦敦国际仲裁院视情况决定的语言格式的翻译。与仲裁庭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相比,合同的语言仅仅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第17条最初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将选择仲裁协议中所使用的语言来进行仲裁。然而,这种缺乏灵活性的办法会产生不必要的翻译费用

二、在仲裁庭组成前仲裁语言的确定

(一)以裁决的方式确定仲裁程序语言

通常,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普通上诉分院和仲裁上诉分院将通过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方式对语言进行选择。而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准据法的选择和合同的语言,其他重要文件语言的选择,可能的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母语以及是否找得到具备必要的语言技能的仲裁员与律师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裁决方式仅仅只是用来阐释语言问题。然而,根据我们在本文末尾图表2中所例举的对语言进行仲裁的方式,可知在某些情况下,分院主席也会对临时措施作出决定,或者解决其他问题。例如:如果当事人还没有确定仲裁员,那么分院主席将对仲裁员进行任命(案例可见 CAS 2005/A/1003,Order of 7 April 2006),或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CAS 2006/A/1163, Order on language and admissibility of 2 November 2006.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注意到体育仲裁院就语言问题作出的裁决命令,只是一种程序性命令而不是一种判决;根据瑞士国际私法联邦法案第190条规定,这种裁决命令不能向法院进行上诉(也可参见CAS 2009/A/1743 MP2)。此外,这种裁决程序无需收取任何费用

(二)决定仲裁语言的标准

1、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选用英语或者法语

在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并没有给予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和体育仲裁院分院(普通仲裁分院与上诉仲裁法院)主席选择除了英语和法语以外其他语言的权利。([主席]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初,就应该在两种语言中选择一种语言,来作为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TAS 2005/A/750的案件,仲裁庭认为体育联合会在章程中加入了承认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仲裁条款,就使得该体育联合会也要接受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适用。虽然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中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当事人仍然要求使用其他语言。原则上,体育仲裁院通过如延展截止时间,让当事人对仲裁申请进行翻译或者允许当事人以口头形式用这两种语言表述他们的观点的方式展示了它的灵活性,。

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155的案件中,虽然上诉人具有巴西国籍,然而,其却以西班牙语足球俱乐部的名义进行登记并提出了上诉。他对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做出的一项裁决提出了上诉,并以国际足联为被申请人。体育仲裁院在2006927日作出了“对临时措施和仲裁程序的语言的裁决命令”,同时也决定了仲裁使用的语言。上诉人除了以西班牙语是国际足联的官方语言为理由外,还以被上诉的裁决是用西班牙语写的,要求将西班牙语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国际足联却以虽然西班牙语是国际足联的官方语言(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但并不是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以及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也很精通英语为理由反驳上诉人的请求。所以,整个仲裁程序应该使用英语。

普通仲裁分院的主席认为,在当事人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就只能选择英语或者法语来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同时当事人应该区分体育联合会的官方语言和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主席考虑到上诉请求和国际足联的答辩状都是用英语提交的之后,主席认为对于争论中的仲裁程序而言,英语是最合适的语言。更有趣的是,普通仲裁分院的主席给予上诉人15天的额外期限用来翻译由非官方语言所提交的文件/答辩状(为了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将这些文件翻译为英文)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095的仲裁案件中,由于该案件的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位于瑞士的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联盟,因此该案件被认为是国内仲裁可以解决的争端。因为被上诉的决议和所有与此相关的可适用的规则都是用德语写的,同时,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区域,是瑞士某些说德语的地区,所以足球俱乐部(上诉人)要求将德语作为在体育仲裁院受理案件使用的语言。尽管有上述事实,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的副主席声称,在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时,法语应当比德语优先使用。然而,他认为如果被任命的仲裁员也精通这两种语言,那么当事人有权用这两种语言以口头形式平等地表达他们的意见(要么法语,要么德语),并且他认为:除非仲裁庭有要求,否则没有必要将所有相关的文件翻译成法语

2、合同/被上诉裁决的语言与仲裁程序语言

原审裁决书起草时所使用的语言将可能成为决定仲裁程序使用语言的主要标准(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然而,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5/A/760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2/A/366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援引了1935615日制定的一项比利时法律,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上诉至仲裁庭时,选择与起草一审判决书相同的语言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是非常常见的。然而,这些条款只能使用于国内仲裁,不可能适用到涉外仲裁。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5/A/950的仲裁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说法语的足球俱乐部(上诉人),另一方是说英语的足球运动员(被上诉人)。虽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用英语起草的,但是上诉分院主席注意到该争议案件的合同是用法语起草的,所以没有理由不选择法语来作为程序使用的语言。

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CAS 2007/A/1232的案件中,普通仲裁分院的主席声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虽然是用罗马尼亚语写的,但是已经翻译为英语,同时当事人之间的磋商和被上诉的决议都是用英语起草的;甚至,主席还发现当事人均不是以英语为母语或者是英语国家的居民,所以,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基本原则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样当事人都能在未利用母语优势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他们的观点。这一点同样可以参见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181的案件(2007626日做出的对语言问题的裁决命令的仲裁)。

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10/A/2075的案件中,普通仲裁分院的主席证实,根据体育仲裁院的惯例,相关决议所使用的语言将会成为仲裁程序语言选择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标准之一。这个案例与国际足联做出的某些裁决有关,并且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与此事实相类似的案例。然而,这个惯例也适用到其他主体所做出的决议中

我们应当注意到并不是合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或者诸如此类的标准,决定了仲裁程序应当使用何种语言,而是合同或者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形成了争议仲裁中的主要事项。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12/O/2722的案件中(2012229日做出的仲裁裁决),分院的主席声称,虽然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用法语写的,但协议中有附加条款,而正是这些条款形成了争议的主要事项(也包括关于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的条款),所以英语应当优先于法语使用(可参见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12/O/2723的案件, 2012229 日做出的对语言问题的裁决命令)。最终,当不存在其他的决定性因素时,决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就只需要考虑上诉请求/上诉状/诉求所使用的语言(上诉人启动程序时使用的语言)。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163的案件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状是用法语书写的,然而被上诉人(某体育联合会)却要求将英语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上诉分院的主席认为即使被上诉人(某体育联合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且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法国;但若没有其他因素能够决定应当使用两种官方语言中的哪一种语言时,那么将会使用上诉人在程序启动时所使用的语言。

3、当事人的国籍母语和律师采用的语言

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8/A/1630的案件中,上诉人(一个法国公民)的上诉申请书是用法语写的,将上诉声明书提交到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处不久后,上诉人声称,因为法语是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之一,并且在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中,两种官方语言都没有优先使用的顺序,所以法语应当被选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在该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当事人是法国公民(上诉人)居住在法国,并且不太懂英语;上诉人认为使用法语即用他的母语进行辩护,可以更好的维护他的权利,相反选择英语则会损害其利益。另一个理由是在本案中被任命的仲裁员是法国公民。

    然而,被上诉人却要求将英语作为程序使用的语言,因为英语是该体育联合会的官方语言,并且可使用的法律规则也是用英语起草的。其次,原纠纷处理机构处理该案的程序都是用英语进行的,同时代表体育联合会的律师不会说法语,并且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也是用英语写的;上诉人却认为,将所有的英文文件翻译为法语会加重体育联盟的负担和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并且,假如上诉人在听证期间需要翻译的帮助,那么体育联盟必须做好承担相关费用的准备。

在体育仲裁院2008815日做出的裁决命令中,上诉仲裁分院的副主席认为:英语应当作为程序使用的语言,在考虑仲裁程序使用语言的标准时,上诉人的国籍和母语,并不会作为首要因素来进行考虑,在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中,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也并不一定非得是上诉人的母语,事实上,虽然上诉人不精通英语,或者即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共同语言,但这并不会影响仲裁程序语言的选择。正如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163的案件裁决书中表示,当事人律师的语言也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而对于有关公平审判的抗辩,分院主席认为如果上诉人所聘请的律师,精通程序所使用的语言或者翻译文本所使用的语言,那么就不存在欠缺公平的问题。分院主席考虑到原审程序和被上诉的决议使用的语言是英语,基于英语发挥了如此重要的作用,英语就应当作为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协议,否则运动员没有权利使用他们的母语进行仲裁,并且仲裁庭有权根据情况优先选择使用何种语言。

 

(三)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庭可接受非官方语言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体育仲裁院相关分院的主席只能选择一种官方语言,但允许当事人提交他们用其他非官方语言起草的文件而并不需要提供译文,或者用其他非官方语言进行口头表达。这通常是由于被任命的仲裁员对这两种语言都很精通,并且这样能够给当事人减少开支和节约时间。在这方面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8/A/1564/的案件的裁决书中,“听证程序是用英语进行的,但当某个人不能用英语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仲裁庭和当事人一致决定:可以为了保持灵活性而使用德语”。

(四)文件的翻译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可能会要求(但不一定会要求)所有未使用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的文件,必须经过得到核准认证的翻译。而提交的文件,如果是用非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提交的,都应当附有译文;否则仲裁庭有权不予考虑这些文件;原则上,这些文件都应该经过得到核准认证的翻译。然而,如果其他方当事人没有反对的话,仲裁庭也可以接受由一方提供的未经核准认证的译本或者非权威的译本

   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7/A/1207的案件仲裁中,仲裁庭认为并不需要强制性规定用其他语言提交的文件必须经过得到核准认证的翻译。适用规定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仲裁庭能够理解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且,这些未经翻译的文件并不会使被上诉人在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不会剥夺其辩护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母语是文件选择使用的语言,并且其能够理解所有的文件的内容,那么仲裁庭也会接受这些文件。         

   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决定是否需要翻译文件时,会着重考虑当事人律师是否精通提交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特别是对方没有要求进行翻译的时候。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057的案件中,仲裁庭并没有要求上诉人将其所提交的文件(非仲裁语言的文本)翻译成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而是在考虑到运动员的律师熟练法语,并且相关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是科学数据之后,接受了已经由上诉人提供的文件。   

    与此相似,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6/A/1095的案件中,仲裁庭认为要求一方当事人将一系列文件由德文翻译为法文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当事人在此之前的程序中就已经使用了德语,并且要求翻译的一方,不仅其总部所在地位于瑞士说德语的地区,而且德语也是其官方语言——这是其宪章的条款所规定的。因此,仲裁庭认为应该接纳对方当事人用德语提交的证据。

(五)语言对听证会的影响

1、非仲裁程序语言文件的不予受理与过度形式主义

    一般情况下,如果提交的文件没有采用仲裁程序所选用的语言,这种文件并不会被仲裁庭视为是完全不可以采纳的。为了与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相符,体育仲裁院的法律顾问会提醒当事人注意仲裁程序已经选择的语言,并且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提交翻译好的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3/O/460的案件中,仲裁庭声称,当一方提出一项请求时(比如关于仲裁申请或者上诉声明),可能会因为与第29条的规定不符而不被仲裁庭接受(例如未使用某种官方语言提出请求),那么这个截止期限就能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用来支付最低费用,完成或者翻译文件。

仲裁庭认为,这一实践,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将程序中的有关文件翻译为官方语言译本的判例是一致的,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判例,都表明,对附加截止时间的否定,将会导致过度的形式主义,而这是瑞士联邦宪法所禁止的。但是这一点对于下述具体案件是不使用的,那就是所涉及的文件未能及时提交,而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逾期提交的文件都被视为是不可接受的。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10/A/2100的案件中,被上诉人(一家埃及足球俱乐部)提交的文件中包括用英语写的书面辩护。仲裁庭认为该具体文件是不可接受的,并且由于提交得比较晚而应当将其从案卷中剔除出去(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但同时这也是因为它不是用法语写的(而此时法语已经被确定为是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

2、当事人姓名的翻译问题及上诉的不可受理

在关于当事人姓名书写的语言问题及上诉请求的可接受性的问题上,有一个有趣的仲裁裁决被大家提及:一个反兴奋剂组织上诉到体育仲裁院,反对复核机构取消运动员使用违禁物质的最初处罚。运动员的辩护人(被上诉人)声称,案件是不能受理的,因为当事人的名字都被翻译成了英文(而不是荷兰语)。仲裁庭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他们选择使用的语言是英语,仲裁庭认为既然当事人选择用英语来表达他们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状,并且被上诉人能够理解所有已经被翻译为英语的文件,且丝毫不怀疑它们的真实性,那么整个程序选择使用英语以及当事人名字的翻译使用仲裁语言,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仲裁庭总结说,上诉人选择使用英语进行翻译的文件不足以造成混淆,并且,不会影响运动员辩护的权利。无论如何,为了促进与体育仲裁院的合作,仲裁庭要求上诉人使用原始的未经翻译的名字(即荷兰语的名字)。而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声称:将上诉人的名字翻译为英文将导致上诉请求不能及时提出。然而,仲裁庭却认为,用英语或者荷兰语指称当事人,并不会影响对当事人的识别,同时也不会耽误上诉请求的提出。

3、仲裁员任命制度的完善

普通仲裁分院和上诉仲裁分院的主席做出的有关仲裁语言的裁决将会影响一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任命,案件可参见国际体育仲裁院编号为2005/A/983& 984的案件 (20051223日做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讲西班牙语的某个国家的俱乐部(上诉人)和一个讲法语的俱乐部(被上诉人)。被上诉的裁决是用西班牙语起草的,然而上诉请求却是用法语书写的,并且上诉人还任命了一个不会说法语的仲裁员;上诉仲裁分院的主席认为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西班牙语就不可能被选为仲裁语言,因此仲裁的语言应该是法语。最终,主席决定,最初任命的仲裁员(不能用法语进行仲裁)应该由其他能说法语的仲裁员替代,并且保证给予上诉人有足够的时间来任命新的仲裁员,并将所有的文件翻译为法语。 

三、结语

    在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体育仲裁院时,他们将选择体育仲裁院的某种官方语言来作为仲裁语言,例如英语或者法语。因为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而这两种语言一直是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然而,当当事人不能对程序使用语言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个案子将会由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或者相关分院的主席来作出使用何种语言的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作出了决定,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启动时就应该完成,而与语言相关的其他问题,将会在随后的程序中予以解决。

    特别是在上诉程序中,由于体育联合会做出了原审程序中的决议,所以双方当事人应当区分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和体育联合会的官方语言。确实,原审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和被上诉的决议的语言)将有可能成为体育仲裁院受理案件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的选择标准,然而,如果原审程序是用其他非官方语言来进行的,则不能这样使用。另一个决定程序所使用的语言的标准是:合同或者协议所选择的语言,特别是当协议构成了争议的主要事项时。然而,在关于仲裁程序的语言选择问题上,上诉人的国籍和母语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因为在体育仲裁院所受理案件的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不一定是上诉人/某个当事人所属国家的语言。事实上,上诉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律师是否能够说流利的英语,并不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体育仲裁院相关分院的主席只能选择一种官方语言,但当事人可以用其他外文提交他们的文件而不需要提交译文,或者用另一种语言口头表述他们的意见(当被任命的仲裁员对这两种语言都很精通时)。采用非仲裁语言提交的文件并不是完全不能采纳的,但是为了补充文件或者完成翻译,当事人都会被赋予一个截至期限(为了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避免形式主义的规定相符)。体育仲裁院在促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和不妨碍程序之间展示了很强的灵活性,但是这必须限制在正当程序原则许可的范围之内

    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不应该被轻视;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形式问题,因为它通常会影响程序的费用和实施但是这会使得一方或对方当事人可能承担巨额的翻译费用,或者导致双方为得到译文而浪费许多时间。同时,某种语言的优先使用可能会产生程序公正缺失的问题,此外,被选择的语言常常会反映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并且有可能影响纠纷的处理结果。

四、附录

就语言问题的体育仲裁院裁决命令

CAS 2009/A/1975X v.Y

裁决命令由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主席作出,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为:

X先生(法国国籍)  Y足球俱乐部(土耳其国籍) 

鉴于X先生(申请人)针对国际足联于2009626日由运动员身份委员会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Y俱乐部(被申请人)提出上诉;

鉴于该项决议是以英文形式作出;

鉴于20091013日提出的上诉声明却是以法语提出的;

鉴于上诉人选择A先生为仲裁员;

鉴于被申请人于20091023日提交的辩护状中使用的语言是法语,同时配有英文和法文说明的证据;

鉴于被申请人于2009119日提出要求将英语作为仲裁语言,其声称是因为在该案件中由国际足联作出的裁决是以英文书写的,并且他的法律顾问只说英语,如果将其翻译为法文将会导致误解;

鉴于申请人于2009119日表示应当将法语作为仲裁程序语言,因为他具有法国国籍;

考虑到体育仲裁院章程第29条的规定,该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双方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语言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既有英文的也有法文的文件;

双方法律顾问的母语,双方的国籍都不是决定适用何种语言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2009626日运动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以英语书写的;

根据体育仲裁院的惯常做法,相关裁决所使用的语言,是决定选择仲裁语言时的需要考虑的标准之一;

就相互进行辩论而言,双方不是以英语为母语或者不属于英语国家居民,将会使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考虑到该案的所有情况,英语应该优先于法语得到使用;

也就是英语应当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

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将使用其他语言提交的文件翻译为英文译文。

据此

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的主席,裁决命令如下:

12009/A/1975 X.v.Y案件的仲裁程序中,仲裁使用的语言是英语。

2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将使用其他语言提交的文件翻译为英文译文。

体育仲裁院

上诉仲裁分院主席

20091118洛桑

 

图表1:体育仲裁院就语言问题进行裁决的案件列表

所有已经登记的就语言问题作出过裁决的仲裁案件列表 

1. 2005/A/838

15. 2007/A/1290

29. 2008/A/1868

2. 2005/A/950

16. 2007/A/1388 &1389

30. 2009/A/1957

3. 2005/A/973

17. 2008/A/1611

31. 2009/A/1975

4. 2005/A/983

18. 2008/A/1630

32. 2009/A/1976 & 1977

5. 2005/A/984

19. 2008/A/1661

33. 2009/A/2075

6. 2005/A/1003

20. 2008/A/1667

34. 2010/A/2306

7.  2006/A/1015

21. 2008/A/1677

35. 2011/A/2615

8. 2006/A/1075

22. 2008/A/1680

36. 2011/A/2618

9. 2006/A/1095

23. 2008/O/1689

37. 2011/A/2620

10. 2006/A/1155

24. 2008/A/1727

38. 2012/O/2722

11. 2006/A/1163

25. 2009/A/1756

39. 2012/O/2722

12. 2006/A/1180

26. 2009/A/1764

40. 2012/A/2739

13. 2006/A/1181

27. 2008/A/1828


14. 2007/A/1232

28. 2008/A/1829


图表1有效数据截止于20124月。

 

图表2: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中就语言问题作出过裁决的案件

 

 


图表3:仲裁程序中语言的选用

仲裁程序语言

案件数量

英语

2743

法语

643

西班牙语

184

德语

43

意大利语

34

葡萄牙语

1

图表3中已经登记的案件数据自1984年体育仲裁院成立之日起,截止至20148月。

 

Language of Procedure before CAS: Practice, Criteria and Impact of the Language on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Despina Mavromati & Matthieu Reeb

 

Abstract: Under article 29 of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 arbitration law, the CAS working language are French and English, the parties may request that another language be selected provided that the Panel and the CAS Court Office agree. In most arbitration cases, the Panel may determine the language of arbitration by making an order on language, however, different criteria may be used to determine what kind of language should be used. It is these different criteria that provide convenience for both parties and CAS to choose the language of arbitration, and that is also advantageous to proceed with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Key word: Language  Arbitration Award  Criteria


文化广仲
联系我们